113國際學者協同教學:司法/矯治心理學研究

國立嘉義大學國際學者協同教學課程教學計畫補助成果報告

課程名稱

司法/矯治心理學研究

開課單位

國立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開課學期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

課程學分數

3學分

授課教師

朱慧英

修課人數

12人

協同教學學者姓名

Richard Rogers

協同教學時數

4小時

 

 

課程實際執行對應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

□1.終結貧窮

■3.健康與福祉

□5.性別平權

□7.可負擔的潔淨能源

□9.工業化、創新及基礎建設

□11.永續城鄉

□13.氣候行動

□15.保育陸域生態

□17.多元夥伴關係

□2.消除飢餓

■4.優質教育

□6.淨水及衛生

□8.合適的工作及經濟成長

■10.減少不平等

□12.責任消費及生產

□14.保育海洋生態

■16.和平、正義及健全制度

[非必填,可複選]

詳細說明請參考教育部永續發展目標(SDGs)教育手冊:https://bit.ly/3JF93Co

培養學生之關鍵

能力[非必填,可複選]

□STEAM領域

■跨領域

□社會參與

□人文關懷

□自主學習

■國際化

□問題解決

課程執行情形

課程成果摘要

本次活動名稱為:陪審團欺騙與重大矚目案件之刑事責任能力(Jury Deception with Insanity/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a High-profile Trial),主講者為目前任教於北德州大學,且在美國臨床心理學、司法心理學和精神病學領域擁有多項傑出貢獻的知名學者-Richard Rogers博士(以下簡稱Dr. Roger),當日Dr. Roger為我們帶來三大課程主軸,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 l   陪審員預審與相關問卷改革

講師引述過去美國的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曾說過:「陪審員審判他人生命案件時,應該完全不受先前印象影響」,但陪審員確實可能因個人因素,或為符合社會期待而有欺瞞行為,然而過去傳統陪審員預審問卷設計不周全,因此難以有效評估陪審員的公正性與客觀性。講師介紹了當前較為新型的相關問卷,第一個是S-CJQ(死刑案件陪審員調查問卷),問卷設計包含了更個人化的題目,例如生活背景和心理健康問題,並引入了正面措辭和中立情境,以鼓勵自我揭露。第二個則是JQVV(陪審員價值觀和觀點調查問卷),問題的設計考量了陪審員的自我揭露,且盡量避免誘導性或雙重問題。研究結果似乎也顯示出在陪審員選拔過程中使用更深入、個人化的問卷,對於降低偏見的影響,從而達成更公正的判決結果。

  • l   高度矚目的大規模謀殺案與行為人衡鑑

講師以一起去年他所參與的大規模謀殺案為案例說明,分享其作為專家證人,以及參與交互詰問的過程。接著,講師帶領我們了解行為人童年有至親自殺之經驗,以及他過去的異常行為史、精神疾病史,以及分享他實際對行為人衡鑑的過程,該衡鑑中的要點在於行為人「詐病」的可能性,而講師希望我們聚焦在「偽病」的呈現。講師透過講解該行為人於米勒法庭症狀評估測驗(M-FAST)、結構化詐病症狀量表(SIMS)、自陳症狀之結構化訪談量表(SIRS-2)和人格評估量表(PAI)的測驗結果,讓參與者了解分數與呈現結果之意義,並顯示該行為人高程度的誠實作答表現,有較低的詐病可能。講師也分享與該行為人互動的過程,以及其精神疾病相關之測驗結果,而該行為人在思覺失調症有多項指標與症狀符合,且講師提到想要詐病的人通常會針對「正性」症狀誇大演出,但該行為人不論是在正性或負性症狀的測驗呈現在時間上都很一致,甚至有試圖去遮掩自己有精神異常的現象。最後,在美國法庭上要符合減刑因素有兩種因素:使自己行為合乎規範的能力受到顯著損害(減弱或扭曲),以及受到嚴重精神或情緒障礙化障礙,但兩者的定義都存在模糊不清、難以界定的空間,雖然講師認定行為人確實受精神疾患的影響而導致能力損害有所扭曲,但仍未被法庭判決減刑。

課程執行效益

  1. 課程QA問答紀錄
    1. 選擇說謊與否的考量或情境因素是什麼:像是對律師的偏好、種族偏見議題等,但這很重要,初期的投票對後續判決決策影響重大,任何一個陪審員的偏見或欺瞞都可能影響投票走向。
    2. 對於台灣的國民法官(類似陪審員制度)的評量機制建議:或許引入JQVV是一種方式,應用一些跨國際民族可能共有的信念或概念,另外或許引入自我欺騙量表來評估國民法官是否對自身理解有所偏差,避免因過於自信、錯估自身能力與概念,而無法客觀評估,影響公正性。
    3. 情緒對於陪審員欺瞞的影響,鼓勵表達是否能有助改善欺瞞:情緒在法庭上會是兩邊的攻防戰,檢方可能會用案發血淋淋的照片激發陪審員的情緒,但辯方的工作便會試圖去穩定,降低這些情緒上的衝擊。
    4. 設計與執行問卷時,對於不同教育、法律知識水平的挑戰:檢辯方會有他們各自偏好的成員,辯方可能會期待陪審員是家中有身心疾患的人,檢方則喜歡有涉及司法情境、與執法人員相關或相識的人。在設計測驗上,考量到收案平台較多白人、高教育水準,因此收案時就會特別去找教育水平較低的人,或是非裔族群。選題確實很挑戰,但我們盡量將問題設計的不會讓人對於回覆有羞愧感,讓他們可以盡可能誠實表現自我。文化上,可以系統性地去測量題型對於不同族裔是否有一致性或差異,這是我們需要考量的。
    5. 司法系統和心理學家對於法律案件使用心理測驗的看法(尤其是風險評估和能力鑑定):針對風險評估幾乎都會使用,尤其偵測欺瞞的量表很常使用,而對於能力鑑定則較低,大約只有10-15%案例會使用。
    6. 評估對象並非因為生理限制而不願意配合心理評估時該如何應對:用較偽輕鬆、閒聊、非正式的方式進行對話,或是先聊聊不相關、日常的話題,讓個案放鬆下來,再回去寮比較隱私或個人的事情。也可以去觀察這個個案他所表現出的行為舉止,或是他們在對話時的邏輯性和連觀性等,去評估他們的能力。
    7. 對於無法出庭的個案,是否會提供使其恢復出庭能力的治療:根據美國的Dusky標準,所有司法區域在此方面基本一致。在許多司法醫院,對無法出庭的被告提供恢復能力的治療,但監獄中的治療質量可能遠低於精神病院的標準。
      1. 參與者課後回饋調查問卷結果
1109線上授課內容片段1.png
 1109線上授課內容片段1.png
1109開場介紹當日國外學者.png
 1109開場介紹當日國外學者.png
1109國外學者回應參與者QA.png
 1109國外學者回應參與者QA.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