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申請書】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實踐課程申請暨設立原則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實踐課程申請暨設立原則

 

一、本校通識教育實踐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主要目的為推動通識教育課程結合實作體驗。

二、課程開設原則:

(一)授課內容須與授課教師所屬之院系專長特色有高度相關。

(二)實作性課程應佔整體課程比例百分之五十(含)以上

(三)本課程非業師共授,外聘專家時數建議低於4小時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方式,且較重視實作成績

(五)學生應於課程後段,呈現出與課程內容相符之具體成果。

三、申請設立通識教育實踐課程,應填寫「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實踐課程教學計畫書」,如該實踐課程非「前一學年度通識教育選修(領域)課程表」既有課程,應循本校通識教育開課作業流程提出新開課程申請。

四、本課程屬於一般性課程,應於學期中週一至週五授課,共18週,每週2小時。

五、每門課程原則上可申請5仟至2萬元不等之補助,並由本校相關計畫補助課程運作之經費,補助金額視當年度計畫經費調整。

六、為協助獲補助之授課教師處理相關業務,每門課額外補助1名教學助理;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教學助理實施要點」規定,教學助理可協助的工作,包括教材準備、分組討論、實驗、實習、課業諮詢、語文練習、作業批改、技術操作等活動,不包括代替教師授課。

七、獲補助之授課教師應於課程結束後的一週內,繳交成果報告,內容需包含「教學成果展」、「滿意度分析」、「教學助理學習心得」及相關成果資料,供教務處通識教育中心於未來開設通識教育實踐課程之參考。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實踐課程申請暨設立原則

113-1通識教育實踐課程教學計畫書